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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23-09-25

深圳市卫生应急物资保障预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7-03-14

    1.总 则

  1.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应急物资(简称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保障应急物资供给,控制、减轻、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健康危害,提高卫生应急保障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11〕87号)、《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深府办〔2010〕109号)、《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规〔2011〕5号)、《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深财资规〔2011〕14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受其委托承储应急物资的单位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市级应急物资储备遵循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相结合,医疗卫生机构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管理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卫生计生委是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可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委托具有储备条件的市医疗卫生单位(简称承储单位)负责承储市级卫生应

急储备物资。

  2.2  主要职责

  2.2.1 市卫生计生委职责

  (1)组织编制市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建立完善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需要调用市级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并协调落实;

  (4)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5)组织开展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供需状况调研,为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提供依据;

  (6)对承储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7)定期向市应急办、发改委、财政委、药监局等行政部门通报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8)其它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2.2.2 承储单位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培训管理人员,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承储的资金和物资安全;

  (2)根据物资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卫生计生委下达储备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储备应急物资;

  (3)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做好市级卫生应急储备物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械、防护用品等)的会计核算,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健全管理和工作

机制,规范资产管理规程,按时在市财政委员会国有资产系统录入、更新资产数据;

  (4)每季度向市卫生计生委书面报告承储的应急物资统计报表和相关财务数据;

  (5)尽可能动态滚动管理应急物资,最大限度减少过期报废,保障应急物资数量和质量;

  (6)按市卫生计生委指令调用卫生应急储备物资。

  (7)市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它储备管理工作。

  3 计划管理

  3.1 应急救援物资

  3.1.1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分为二类:年度常规储备计划;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紧急储备计划。

  3.1.2 年度常规储备计划:市卫生计生委每年年底组织专家编制次年计划报市政府,经批准后,下达给承储单位执行。

  3.1.3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紧急储备计划:市卫生计生委根据紧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专家提出紧急储备应急物资计划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给承储单位执行。

  3.2 卫生应急储备的物资

  卫生应急储备的物资包括:

  (1)预防药物和疫苗,卫生应急人员个人防护用品;

  (2)救治患者的药品、器械、仪器、设备、装备;

  (3)检测致病微生物、有害物的试剂;

  (4)消毒、杀虫、灭鼠药械;

  (5)远程救援所需的生存、生活和通讯物资;

  (6) 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储备的其它物资。

  3.3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疫情、灾情变化和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适时组织专家对储备计划进行评估和调整。

  4采购管理

  4.1 采购实施

  市级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采购由承储单位实施。

  4.2 采购流程

  承储单位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级卫生应急物资

储备计划制订具体采购方案。常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下达后二周内、紧急储备应急物资计划下达后一周内,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采购方案,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5储存管理

  5.1 承储单位原则应在本单位存储应急物资。医疗卫生机构承储单位如确需委托供货企业代储应急物资,须经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并与供货代储企业签订《应急物资供货企业代储合同》。

  5.2 承储单位应将卫生应急物资储存于符合条件的库点,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更换库点须随时报告)。卫生应急物资应分类定点储放,标示政府储备标识,规范管理。

  5.3 承储单位应对卫生应急物资实行动态管理,在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备卫生应急物资的前提下,对卫生应急物资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卫生应急物资的安全有效。

  5.4 承储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动态管理工作:

  5.4.1 对日常经常使用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品种,承储单位应遵循“先进货,后使用”原则,实现储备质量有保证、储备总量有保障的动态储备,且每天保持承储物资处于满库状态。

  5.4.2 对日常可以且需要重复使用的仪器、设备、装备类卫生应急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在使用的同时,应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保持正常状态,以备市卫生计生委随时应急

调用。

  5.4.3 对日常少用或不用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在紧急医疗卫生救援时可以使用,但事后必须立即补充,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5.5 承储单位应明确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5.6 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加强对卫生应急物资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5.7 承储单位应建立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对承储卫生应急物资实行专账管理,规范原始记录、账卡、台账和入、出库等档案管理,实行复核签字制,在台账中准确反映卫生应急储备

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有效期限、生产厂家、资金变动等情况,做到账物相符,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调用。

  5.8 承储单位应每季度向市卫生计生委填报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限、质量状况等内容。(样式见

附件1)

  6核销管理

  6.1 报废核销制度

  过期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实行报废核销制度。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因无法轮换等特殊原因过期或不可抗力因素报废的,承储单位应按《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向市卫生

计生委填报卫生储备应急物资销毁申请审批表(样式见附件5)。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委备案,并会同市应急管理、发改、财政、药监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销毁,填写卫生储

备应急物资销毁记录表(样式见附件6),并予以核销。

  6.2 资金预算

  卫生应急物资报废销毁后,市卫生计生委应组织专家完善卫生应急物质储备方案,提出资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7调用管理

  7.1 市级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调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卫生计生委批准不能调用。

  7.2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调用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应向承储单位下达调用通知(样式见附件3),向使用单位下达领用通知。

  7.3 医疗卫生单位在处置突发事件中,需要动用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应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书面申请审批表(样式见附件2),经批准后凭领用通知(样式见附件4)向承储单位领取。

  7.4 承储单位应按照调用通知的要求,备好卫生应急物资,及时将卫生应急储备物资配发给指定单位,并对调出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质量负责。

  7.5 动用单位凭领用通知签收卫生应急物资,如发现卫生应急物资有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使用单位和承储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通知承储单

位按同样品种、规格和数量补调给使用单位。

  7.6 情况紧急,急需调用储备物资时,经委领导同意,委应急办电话通知承储单位先行调用后,在1周内补办调用手续。

  8 储备资金管理

  8.1 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是专项资金,用于卫生应急储备物资采购及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8.2 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8.3 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市审计部门依法审计监督。

  9 管理责任

  9.1市卫生计生委应切实履行对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监督职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阻止和责令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2 承储单位发现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阻止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

  9.3 承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计生委给予警告、取消承储单位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1)不及时备案和上报卫生应急储备物资数据信息;

  (2)管理混乱,账目不清;

  (3)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资金;

  (4)工作失职造成卫生应急储备物资损失;

  (5)工作失职延误卫生应急储备物资调用;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情形。

  9.4 市卫生计生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 附 则

  10.1承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单位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的预案,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10.2 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新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预案,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10.3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10.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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